|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定义】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原则】公开、公正、透明。“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条 【执行机构】法制支队负责“双随机一公开” 的监督实施工作;治安支队、交管支队、经侦支队、食药支队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权力清单中的行政监督事项及行政处罚事项,应当对企业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第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执法证号等,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七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职权范围,建立检查企业名录库。检查企业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动态调整,确定抽查频次,实现分类、分事项检索并随机抽取。
第八条 【实施检查】应当通过摇号、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企业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监督法制支队随机进行分配,实施检查。
第九条 【检查人员的抽取】由法制支队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条 【被检查对象的抽取】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同一企业,不同执法部门实施检查时,应当实行联合检查。
第十一条 【检查结果的确定】各执法监督部门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法制支队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二条 【统一公开】法制支队应当在市局门户网站定期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的开展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纪律要求】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遵守保密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确保法律服务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鄂尔多斯网上公安微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