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2日
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分级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以下简称灾害事故)的权责规程,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所称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交通运输事故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灾害事故的监测预警、响应处置、救灾救助等工作。
第四条 灾害事故应对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分类应对、协调联动。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预防为主、预案为纲,健全完善以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基层组织及单位预案为主的预案体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各级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实化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
第二章 分级负责
第五条 按照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因素,将灾害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灾害事故,市人民政府、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负责进行先期处置。
第七条 发生较大灾害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及时全面掌握灾害事故信息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负责进行先期处置。
第八条 发生一般灾害事故,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旗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及时全面掌握灾害事故信息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涉及跨旗区行政区域或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灾害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适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进行处置。
第九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灾害事故应对负属地管理责任,独立负责开展灾害事故应对和先期处置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指挥机构向其移交指挥权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保障工作。应对处置中,所有进入现场的救援力量和资源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相关救援队伍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实施行动。
第三章 分级预警
第十条 市及旗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对可以预警的灾害事故,按照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其级别分为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牵头部门制定的预警级别标准,在各类预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市及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水旱、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事故风险监测制度,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对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进行监测。各级监测部门通过多种途径收集获取并共享信息,对可能引发灾害事故的苗头性信息及时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研判,提出预警和响应措施建议,并按规定启动预警发布程序。市及旗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灾害事故防范应对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组建灾害事故专业人才库,充分发挥专家在灾害事故预警监测、风险研判和处置应对中的专业作用。
第十二条 可以预警的灾害事故(地震灾害除外)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及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红色、橙色预警由各级人民政府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黄色和蓝色预警由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当突发事件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第十三条 发布黄色和蓝色预警后,市及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预警区域组织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加密监测频次、加强预报预警、组织分析研判、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动态信息、及时宣传减轻危害的常识、开展重点部位排查管控等工作。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后,各级人民政府在黄色和蓝色预警防控措施基础上,做好预警地区转移疏散人员、预置救援队伍、调集应急物资、保卫重点目标、保障公共设施安全运行、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灾害事故危害的场所等工作。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派出工作组对预警地区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四章 分级响应
第十四条 根据灾害事故预警等级、预期影响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市及旗区的响应级别划分标准参照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标准设置,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各类预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总指挥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指定有关负责人担任。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牵头处置部门决定,总指挥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对于灾害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况报批提级启动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 灾害事故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预案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做好现场信息获取、营救被困人员、救治伤病员、控制危险源、抢修公共设施、开展环境监测、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采购或征用急需物资设备、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组织救灾捐赠、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故等工作。同时,根据灾害事故处置需要,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处置工作,为灾害事故防范应对提供决策建议。
第十七条 市及旗区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实化应急响应的启动标准,同类灾害事故的上下级应急响应标准应当做好衔接。原则上,本级人民政府的较高级别响应标准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的较低级别响应标准对应衔接;本级人民政府的较低级别响应标准应当与下级人民政府的较高级别响应标准对应衔接。启动响应后,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的响应等级应当不低于上级人民政府的响应等级。
第五章 分级救助
第十八条 自然灾害救助坚持分级负担、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属地为主的原则。市及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主要救灾物资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Ⅱ级应急响应的保障需求。
第十九条 旗区人民政府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应急管理部门、相关涉灾行业管理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推进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普遍设立灾害信息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如实上报灾情,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灾情信息。
第二十条 旗区人民政府接报灾情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依托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现场核查本行政区域内涉灾伤亡、损失、影响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灾情核查和信息上报工作。灾情等级较高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报灾情信息后立即派出核灾工作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评估。
第二十一条 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及旗区人民政府根据响应级别、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应急响应结束后,发生灾情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评估审定灾区救助需求,积极申请上级资金支持,及时下拨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冬春救助资金、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督促做好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明确的其他灾害事故,由各旗区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应对。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